公路坑洼埋下隐患致车毁人亡 公路管理所赔5.5万
编辑:郭旗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8-08-08 👁3319
公路坑洼不平、损坏严重,管理者在维修期间却放任行人随意通行,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日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赔偿原告孟某、单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款55939.14元。 2006年8月15日夜9时许,汝南县金铺镇退伍青年孟建伟(二原告之子)骑摩托车沿该县张楼乡至金铺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任沟桥时,摩托车撞倒在路面沉陷的坑漕内,孟建伟当场死亡。发生事故路段为县级公路,属于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管理。该路段正处于维修期间,发生事故路段路宽7米,在22.5米长的事故地段尚有三处坑漕,其中一处深达0.45米、长6.8米、宽2.3米,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性的标牌。 二原告认为,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仅2006年前后,发生交通事故十多起,其中重伤二人,死亡二人,一人摔成植物人至今未醒,汝南县交通局、县乡公路管理所作为管理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不予维修,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此次事故使中年丧子的二原告遭受巨大痛苦。请求判令汝南县交通局、县乡公路管理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事故的桥东西两侧路面均是塌陷的坑漕,面积较大,又有一定的深度,存在安全隐患,该路段却一直处于使用中,且未设立任何警示性的标牌,被告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作为管理单位,未尽到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死者孟建伟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夜间行驶未尽到谨慎义务,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汝南县交通局与孟建伟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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