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发生事故 管理方被判担责已有先例
编辑:驾驶网 来源:驾驶网 2011-10-09 👁3397
记者了解到,有关高速公路未尽管理义务成为被告的案件,此前也曾有过。栖霞区法院2008年审理的一起因猪进入高速公路引发的离奇事故,就是典型。这起案件因2007年5月18日的一起意外而起。当日20:40左右,黄某驾车载着乘客潘某,由西向东行驶至沪宁高速公路152公里路段时,不慎撞上误入高速公路的猪,导致方向失控,车辆横停。黄某左腿受伤,高速公路护栏也遭到损坏。 就在此时,嵇某驾驶的轿车行驶至上述事故发生路段,又猛烈撞到路中的猪,之后又撞到黄某轿车的右后部和下车查看情况的乘车人潘某,潘某受重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管部门于同年5月30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嵇某、潘某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交通意外,当事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常州交警部门调解,嵇某驾驶的车辆所属的苏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因潘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计66万元。该公司到人保公司要求理赔,人保公司预付赔款66万元。该公司又将该款项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了人保公司。 2008年初,人保公司将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黄某、黄某所驾车的车主即黄的妻子许某等起诉至栖霞区法院,请求判令赔偿人保公司保险赔款647740元。宁沪公司辩称其作为管理经营者,严格履行了道路交通维护和巡查职责,不应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栖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宁沪公司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与其收费相应的安全保障等义务。宁沪公司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发现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引发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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