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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者颠倒黑白的底气从何而来

编辑:驾驶网    来源:驾驶网    2011-04-13    👁3659  
 
 
 

    几天前,广州海珠区一位老伯看见从一辆悬挂粤O牌照的车上下来一对父女,女孩穿着校服,区伯便说了句“公车私用何时休”,那名男子听到后回头瞪了老伯一眼。随后,该男子将女儿送回家后下楼,再次与区伯遭遇,突然对着区伯大声咆哮大爆粗口。(4月10日《信息时报》)

    按理讲,公车当然不允许私用,警车更不允许私用。警车不仅是公车,更是公权力的象征。从某种意义上讲,警车私用,是对政府形象的公然践踏和直接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警车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车管理规定》也规定,公检法等部门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但事实上,公车私用、警车私用的现象相当普遍,以至于连私用警车的人都如此满不在乎,甚至蛮横霸道,公车私用之严重,公车管理之疏露,公务员特权思想之严重,由此可见一斑。而反对、制止公车私用之艰难、无奈,也由此可见一斑。难怪那位老伯发出“公车私用何时休”的感慨。

    对于私用公车的人,公民连发一句“公车私用何时休”的感慨的权利似乎都没有了。“他公车私用还有理对着我爆粗口?我是广州市市民难道就不能监督公务用车吗?”老伯的话,既饱含着气愤,更显示着不解。是的,任何一个正常人,面对一个公然犯错,又面无愧色、理直气壮的人,都会气愤、无奈。当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变得满不在乎,而且对路人展开进攻,此情此景,让人情何以堪!

    之所以普遍发生上述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的现象,在我看来,缘于法律法规没有得到严格有效地执行。犹记得,从2010年2月起至11月底,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就曾开展过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严禁警车私用,以及非因公务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口。违反规定的,首先停止执行职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可是,我们看到,此次,当老伯投诉警车私用后,广州市公安局只是向区伯道歉,并表示已经责令当事警察书面检讨。似乎一个道歉,一个检讨,就可以代替法律法规的执行。这样的违章成本也未免太低廉了。警车是如何管理的?管理者有没有失职?要不要处理?花了纳税人的钱办私事,谁买单?今后如何从制度上保障?等等,这些诘问,无论如何是不能以一个道歉和一个检讨就可以万事大吉的。否则,警车私用,以后必然会继续发生。

    公车私用,实质是私人对公共利益的侵占,因而是一种违法的经济行为。所以,对这种行为的处理,不仅要有行政手段,还要有经济手段。因为,行政手段体现的是对滥用职权的惩处,而经济处罚,体现的是对侵占公共利益的惩罚。

    要禁止公车私用,仅有公安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引入群众监督。如果每个公民都能像区伯那样,大胆地行使公民的权利,对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如果有关方面能对公民的监督予以积极回应,相信公车私用的行为会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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